公开征求意见结束近半年后,2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发布《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金融控股公司承担对金融控股集团关联交易管理的主体责任,规范集团内部交易运作。《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七章四十八条,包括总则、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方、金融控股集团的关联交易、内部管理、报告和披露、监督管理与附则。其中,《办法》还规定了八种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附属机构关联交易的禁止性行为。
央行表示,发布实施《办法》有助于推动金融控股集团提升关联交易管理水平,防范利益输送、风险传染和监管套利,健全宏观审慎政策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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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关联交易风险?
央行指出,金融控股公司参控股机构数量多、业务和组织架构复杂、金融活动体量大、关联性高,规范关联交易管理是加强和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
那么,为何要规范关联交易?中银研究曾发文指出,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相较于一般性的金融机构来说更为复杂,具有明显的双重性。一方面,合理适度的关联交易可以为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带来协同效应,降低经营成本;但另一方面,关联交易也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金融风险的隐蔽性和传染性,不利于金融控股公司的稳健发展。
事实上,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交易风险早已引发监管关注。2018年11月,央行曾在《金融稳定报告2018年》中指出,当前金融控股公司存在七个风险特点,关联交易风险位列其中。
央行在报告中表示,一些非金融企业利用所控股金融机构提供贷款、担保等方式获 取信贷资金、操纵利润、转移或隐匿资产,将所控股金融机构作为“提款机” 套取巨额资金,向实际控制人或最终受益人进行利益输送,严重损害金融机构和投资者的权益。
2020年9月11日,央行正式发布《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细化了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的条件和程序。其中也指出,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加强关联交易管理。金融控股公司与其所控股金融机构、其他关联方不得通过各种手段隐匿关联交易和资金真实去向,不得通过关联交易开展不正当利益输送、损害投资者或客户的消费权益、规避监管规定或违规操作。
随着新规对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行为的定义、原则以及管理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办法》将有利于金融控股公司在充分发挥规模效应、范围效应的同时,减少风险在集团内部的传播。”中银研究在文章中指出。
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原则
央行表示,《办法》结合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特点,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原则,界定金融控股公司关联方以及金融控股集团的关联交易类型。
按照交易主体的不同,将金融控股集团的关联交易分为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交易和附属机构的关联交易。
按照管理目标的不同,金融控股集团的关联交易分为集团内部交易和集团对外关联交易。
按照交易类型不同,将关联交易分为投融资类、资产转移类、提供服务类及其他类型关联交易。
按照交易金额不同,将关联交易分为重大关联交易和一般关联交易,适用不同的管理要求。
值得一提的是,重大关联交易指金融控股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达到金融控股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法人口径净资产1%以上或超过10亿元,或一个会计年度内对单个关联方交易金额累计达到金融控股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法人口径净资产5%以上或超过50亿元的交易。
此外,《办法》还要求金融控股公司根据金融控股集团实际业务和风险状况,控制关联交易的数量和规模,按照交易类型、单一关联方、全部关联方等不同分类,审慎设置关联交易限额。
明确八大禁止性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央行在《办法》中规定了八种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附属机构关联交易的禁止性行为。
其中,明确禁止关联交易协议条件显著偏离与非关联方进行的同类交易,以及采用明显偏离市场价格或缺乏合理依据的定价基准;禁止通过互联网数据服务、金融信息服务等交易规避有关规定,或利用规则、数据、算法等各种手段实施价格控制、利益输送或不当转移风险。
南都·湾财社记者注意到,相较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办法》删去了两项禁止性行为,包括“金融控股公司对金融控股集团外的担保余额超过金融控股公司净资产的10%”等,同时在第三项禁止行为中增加了“为关联方违规提供融资、隐藏风险等。”
不仅如此,《办法》亦对金融控股公司完善关联交易定价机制、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报告和披露制度、建立专项审计和内部问责机制等作出明确要求。同时,明确中国人民银行相关监管措施安排。
央行表示,下一步,将加强与有关部门的监管协作,指导督促金融控股公司认真贯彻落实《办法》要求,强化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监管,促进金融控股集团健康有序发展,维护金融体系稳定。
据央行官网信息显示,截至2022年末,央行已宣布批准设立许可的金融控股公司有三家,分别是中国中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北京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招商局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申请已被受理的有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和中国万向控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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